境外投资所获利润返回国内进行抵免,不少人觉得只有在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才能够享受到,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依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在任何一个国家实际缴纳的具备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即便那个国家没有跟中国签订协定,同样是能够返回国内进行抵免的,关键之处在于要弄明白什么才算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企业若要将境外缴纳的税款拿回国内进行抵免,这笔税款必须满足四个硬性条件,首先它得是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当地税收法律计算且实际缴纳的金额,其次这个税种得是针对企业净收益征收的,而非流转税或者财产税。
比如说,哈萨克斯坦有着超额利润税,尽管其名字当中并未带有“所得税”这三个字,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号公告里明确地认定它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性质,是能够抵免的。要是企业自身拿不稳,那就得向上层层汇报给国家税务总局来裁定,而不可以自己胡乱地进行判断。
那不是所有于境外交纳的税都能够回国进行抵免的,存在六种情形被明确排除在外。要是依照当地法律属于错缴或者多征得来的税款,又或者是借助签订税收协定从而减免掉的税款,这些均是不可以抵免的。另外在境外欠缴后补缴的税款同样是不行的。
尤为需要留意的是,要是依照我国政府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当予以征收的境外税款,又或者是依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已然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当中扣除的税款,这些通通都不能被算入可抵免的范围之内。企业在进行计算的时候要认真仔细地核对,千万别把这些不应该进行抵免的给算进去。
在企业处于境内亏损然而境外呈现盈利的状况下,对于计算抵免限额存在着特殊的规定。要是企业运用同期境外盈利将境内亏损全部或者部分予以弥补之后,那么这一部分被弥补掉的境内亏损,在以后的年度当中是不可以再利用境内盈利去进行反反复复的弥补的。
在这般情形下,要是境内与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那当期抵免限额便按零来计算,从而意味着当期的境外已然缴纳税款无法进行抵免,然而别着急,这笔款项能够在往后的5个纳税年度期间实施结转抵免,例如某一公司在2025年时境内出现亏损500万,境外实现盈利800万,在使用300万补充亏损之后,当期抵免限额的计算基数就发生了改变。
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的是,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乘以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再除以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这个限额决定了你当年最多能够抵免多少境外税款。倘若境外实际缴纳税款低于限额,那么按实际抵免;要是高于限额,超过的部分能够在以后5年内结转。
现如今,企业存在着两种可供选择的计算方式,一种是分国但不分项,另一种是既不分国也不分项。一旦做出了新方式的选择,那么以前年度尚未抵完的余额,在剩余的结转年限范围之内能够按照新方式持续进行抵扣。举例来说,要是以前采用分国计算方式存在未抵完的情况,当改成不分国计算方式之后,只要仍处于5年的期限之内便能够继续进行抵扣。
若是我国跟别的某一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然而企业于当地进行纳税之时所适用的税率比协定限定的税率还要高,那么多缴纳的那一部分所得税是能够申请退还的。比如说,税收协定当中规定股息预提税的税率是5%,可当地却是按照10%来进行征收的,那多交的5%这一比例的部分就属于可以去申请退还的范围。
另外存在一种更为径直的情形:按照协定此所得应当仅仅于我国予以征税,然而企业在来源国同样缴纳了税款。在这个时候企业能够向该国的税务机关请求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或者借助国内税收抵免来加以解决。要牢记,当适用协定税率比当地税率更低的时候,多缴纳的那部分属于能够抵免或者能够退还的范畴。
企业在办理境外税收抵免之际,务必提供由中国境外税务机关所开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倘若凭证收到的时间较之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更晚 ,无需担忧 ,能够追溯抵免至税款所属年度。
这便对企业提出了做好境外纳税凭证跟踪管理的要求,举例来说,若在2025年于B国缴纳了所得税,而凭证直至2026年6月才得以拿到,那么就在2026年汇算清缴之际补充抵免至2025年度。建议企业构建境外纳税凭证台账,用以记录税款所属期、缴纳日期以及凭证获取日期,防止因凭证拖延而错失抵免期限。
各位投身跨境投资领域的人士,你们于处理境外所得抵免过程当中,所遭遇的最为令人头疼不已的问题,究竟是当地税务机关拒绝开具能够符合规定的纳税凭证呢,还是弄不明白某一笔税款到底是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性质?盼望在评论区域分享一下你的相关经验,为本文点赞并将其收藏起来,以使更多有需求的人能够看到这些具备实际效用的信息。